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哪个部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作者:省心财税
  • 发表时间:2023-04-02 08:50:4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既ICP经营许可证。是指通过公共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哪个部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既ICP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性ICP,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越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3日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后,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前款所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3.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以上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活动是指在互联网上精选、编辑等方式,通过互联网对“以互联网上网为目的”进行浏览、编辑等服务活动,并为个人或者单位从事上述服务活动提供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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