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信息信用信息填报,全国企业信息信用信息
  • 作者:省心财税
  • 发表时间:2023-03-28 08:35:28

全国企业信息信用信息

企业信息公开查询操作指引

全国企业信息信用信息填报,全国企业信息信用信息

一、 打开企业信息公开查询官网:http://gsxt.saic.gov.cn/

二、 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搜索

三、 点击查询

四、 点击查询

五、 选择多人或来者,在搜索框内输入要查询的企业名称,点击搜索,如果查询不出来,企业名称即可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图所示:

温暖的

四、 企业信息公示组织 可查询 二、 网上查询

,一 登陆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输入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点击搜索, 即可查询到企业相关信息

,二 点击 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一 在企业名称一栏选择业务相关信息。例如:公司名称、企业注册登记地点、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营业期限等。由于实收注册资本是认缴出资额,只能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填写。

,三 在首次出资额内,填写出资时间。首次出资额的出资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也不得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四 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但是,未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所认缴出资额的事实负有相应的责任。若“认购”公司未能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债务,致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实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认缴”公司可以明确约定的认缴期限并且不足额缴纳,但不足额缴纳公司也会使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六 注册公司的过程中,认缴的出资方式并不局限于自己的出资方式。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破产时,认购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到位,未经全体股东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认缴期限。

,七 在《公司法》中,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募集资金的期限在章程中约定,除非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否则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造成影响。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不缴纳认缴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第 68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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